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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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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镇、各政府组成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接收处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人进行当面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对违反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下发《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整改通知》,对相关责任人下发《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告诫书》,取消该单位当年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在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1110